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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怎么确定 专利实施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02月23日 来源: 史建民律师团队
[导读]:   史建民律师团队,惠州知识产权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

  史建民律师团队,惠州知识产权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怎么确定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权利人难以以占有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权利存在和所有的状态,体现的诉讼中,原告主张权利时往往需要首先证明权利的存在——具备知识产权成立的要件,同时还需要证明该权利属于自己所有在侵权诉讼中还需证明该权利具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比之一般的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诉讼被告往往更经常地提出权属抗辩,以在程序上原告主体资格的否定达到对其实体权利主张否定的目的。

因而,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尤显重要。权利依其来源不同可分为原权利和继受权利,知识产权也一样。原权利的权利内容完整,对其提供救济是诉讼制度设置的主要目的所在,权利人享有完整的诉权毋庸置疑。因法定事由或原权利人的意思,发生的权利转移为权利的继受,这种继受的权利仅止于财产权范畴,对其保护的实质仍源于对原权利的保护,是对原权利人自主处分自己权利形成状态的确认,因而对其保护应视其继受的权利范围、性质而定:因继承、转让取得的权利一般是完全性的,具有诉权无可争议;部分权利内容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形成的继受权利依合同内容不同所形成的权利可以是独占性或排他性权利,也可是无排他性的权利,一般而言只有前两者在侵权诉讼中才享有独立诉权。

原权利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在知识产权的主要的三大制度中,商标权、专利权的取得基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授予,权利主体的确认相对简单,仅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确权证明即可。

当然,专利权中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无需经过实质审查即予授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往往受到质疑,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和专利行政诉讼判决便也成为原告诉权存在的有效证明。著作权因创作自动产生,权利人可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其独立创作的事实及完成时间、是否有禁用声明等,演绎作品著作权人、邻接权人还包括合法授权证明。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发表程序简单、数字存贮状态的作品发表时的状态容易被改动、且发表时往往使用笔名甚至不署名,权利人以及发表时的状态的证明均有一定难度。实践中一般采取权利推定的方式,即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由上载作品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证明来确定作品的著作权人。由于该类网络服务商有权决定作品的上载,其地位相当于在传统传播作品途径中的出版者的地位,对所“出版”的作品的权利状况相对清楚,其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侵权诉讼中继受权利的排他性是拥有独立诉权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确立了独占许可人的独立诉权、排他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的独立诉权和经原权利人授权的普通许可人的诉权。

虽然专利权、著作权的相关规定中没有具体类似条款对继受权利人诉权作出具体规定,但由于专利权许可实施合同的种类和许可的权限与中的含义基本一致,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同样赋予当事人自行选择许可权利范围的规定,可以类推认为专利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许可使用人诉权也可依此认定,即权利的排他性是侵权诉讼中独立诉权存在的前提。从理论上来看,原告与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诉讼成立的条件。在侵权诉讼中,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第三人的行为与原告权益之间的冲突关系,这就要求原告取得的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即制止第三人同时行使该权利的权利。

专利实施的注意事项

专利实施的注意细节

一、许可使用的类型

专利实施许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三类,不同的许可类型决定了许可使用的范围、被许可人的人数以及诉讼权利的不同。

1、独占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专利权人只授权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不再授权其他任何企业使用该技术,同时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专利技术。实际上就是被许可人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取得了该专利技术的垄断权,因此这种实施许可,被许可人通常情况下需支付高额的许可使用费。

2、排他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专利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不再授权第三家企业使用该技术,但专利权人仍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

3、普通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专利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也保留自己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同时也可以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这种许可方式会形成市场上多个竞争对手,因此,相对于独占许可来说,许可使用费相对会低些。

由于许可类型的不同,各自拥有的诉权也就不一样,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当发生专利侵权时,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在专利权人的授权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许可合同的期限

我国《合同法》规定,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只在该专利权存续期间有效。专利权的存续期间,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则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因此若想专利权持续下去,就必须每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年费。同时,在实施专利许可使用中,双方也可以对年费的缴纳作出约定;如果双方对年费的缴纳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的规定,这些义务应当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承担,即专利权人承担。

因此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应首先了解专利权的状态和期间,如果专利权期间已经届满、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该专利技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因此该许可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专利权是有效地,则应当考虑专利权的剩余年限,一般来讲,剩余年限越短,许可使用费越低,反之则越高。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即有效,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但是经过备案的许可使用合同能够对抗第三人。

四、在许可使用合同中避免“无效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列举了以下情形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避免: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的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受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的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我国在法律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不断完善,但作为企业在使用专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上细节问题,应当加以重视。如果您还有其它的法律问题,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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